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关于在全市实行“电子健康通行证”管理的通告

2020-02-20 10:50

为全力做好全市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,方便群众在防疫期间出行,经市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研究决定,在全市范围内实行“电子健康通行证”管理。现就办理通行证事宜通告如下


一、办理须知


“电子健康通行证”是海门市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指定的通行证件,适用于在海门居住、生活、工作和进出海门的所有对象。所有在海人员进出住宅小区、机关企事业单位、高速卡口、道口以及市场、商场、医院、车站等人员流动较大的公共场所(包括但不限于上述范围),必须按规定出示存储在手机上的“电子健康通行证”(不能办理“电子健康通行证”的,须办理纸质通行证),接受疫情防控工作人员查验和指挥。


二、办理方式


通过扫描下方二维码或关注“海门公安微警务”微信公众号进行注册,填写上传本人真实身份及照片信息,经自动验证后生成“电子健康通行证”。一张身份证、一个手机号码只能生成一张“电子健康通行证”。有智能手机,未申领二代居民身份证;无智能手机,已申领二代居民身份证;既无智能手机也未申领二代居民身份证的人员,统一到所在村(居)委会办理纸质通行证,出行凭纸质通行证及其他有效身份证件一并验行。(附《“电子健康通行证”办理操作说明》)

http://qiniu.zhaojiafang.com/data/upload/shop/article/QN06355110785760343.jpg

(左)海门市疫情防控电子健康通行证办理(右)海门公安微警务


三、具体要求


1.办证人必须如实填报,确保信息的真实性、完整性,填报虚假信息骗取证件,影响疫情防控工作的,或有其它违法犯罪行为的,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。


2.“电子健康通行证”实行一人一证,一次登记,疫期期间有效。任何人不得使用他人“电子健康通行证”。对拒不配合查验的,疫情防控工作人员有权拒绝其出入。对强行出入或扰乱公共秩序的,依法追究法律责任。


3.疫情防控工作人员要加强各类通道、企事业单位、村居、商贸、集市等入口“电子健康通行证”的查验工作,对出示“电子健康通行证”且无其他法律规定特殊情形的人员,应当予以放行。


四、使用管理


本公告自2月21日起实行,停用时间由海门市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研究决定,并另行公告。(咨询热线:12345)


特此通告。


海门市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

2020年2月19日


“电子健康通行证”办理操作说明


一、办证前准备工作


1.拍摄您的二代居民身份证人像正面照、家庭正常使用的机动车、非机动车整车和车牌照片,存储在拟办证的智能手机中备用;


2.房屋租赁户:房东应事先收集承租人的姓名、身份证号码、联系电话,承租人应事先收集房东的姓名、联系电话,以方便办证时提交。


二、办理步骤


1.手机扫描或直接识别《关于在全市实行“电子健康通行证”管理的通告》下方的海门市疫情防控“电子健康通行证”办理二维码或关注“海门公安微警务微信公众号”,点击右下角“微应用”选择进入“海门市疫情防控电子健康通行证办理”界面。

http://qiniu.zhaojiafang.com/data/upload/shop/article/QN06355110785760343.jpg

(左)海门市疫情防控电子健康通行证办理(右)海门公安微警务


2.填写办证人姓名、手机号,点击获取“验证码”,填写正确的验证码后,点击“开始办理”进入办理页面。


3.进入“个人信息”填写页面。拍照上传本人不戴口罩、正面免冠照片本人二代居民身份证正面照片,系统将自动识别照片、身份证号码和户籍地址,根据页面提示正确填写工作单位。


4.进入“居住信息”填写页面。选择现在居住的镇、小区名称或村组,“主要居住地”填写与现在居住的小区或村组要一致;“备用居住地”只能填2个与自己生活密切相关的地址,以便在确需进入该居住地小区时,供疫情防控工作人员查验参考。租赁房屋必须如实填写地址、房东、承租人等真实信息,公安机关会根据《治安管理处罚法》《江苏省租赁房屋治安管理规定》进行核查,如实填报视为已向公安机关报备,不如实填报视为不依法履行租赁房屋报备义务,将承担相应法律责任。


5.进入“交通工具”登记页面。点击填报车牌号,多辆私家车的点击“新增”再次上传填报。车辆填报后会在电子通行证上展示您的车牌号,在进出您居住小区时供疫情防控工作人员查验。


6.填报完成后点击“提交”。此时会在手机页面显示您的电子通行证,请截屏保存,供进入您居住的小区时查验。您也可通过再次输入您的姓名、手机号及验证码,点击“获取我的证件”查看并保存证件图片。


三、警方提醒


一张身份证、一个手机号只能办理一张通行证; 办证人必须如实填报,确保信息的真实性、完整性,出现差错提交后只能修改一次,请您在提交前认真审核您填报的信息,避免给您的办证和出行带来不便;故意填报虚假信息,影响疫情防控工作的或有其它违法行为的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。


海门市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

2020年2月19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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